2014年11月1日 星期六

【轉載】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,愈須謹慎─司法院大法官、台大法律系兼任教授 許宗力給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

司法院大法官、台大法律系兼任教授 許宗力給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

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,愈須謹慎



Dear青年法律人們:

幾年前我曾寫過〈給法律系學生的一封信〉,和大家分享法律人的視野與生涯規劃等議題。時間荏苒,歲月匆匆過去,當年的學生已經畢業、進入職場了,而當前的司法,也因若干負面事件的發生,正面臨嚴苛挑戰。面對當前環境,我願意趁這個機會談談我對青年法律人的期許。



我想、先從法律人的時代角色談起。



「人權」對法律人來說是永恆的課題,學法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權。從大一的憲法課開始,老師們都會告訴各位,「國家是為人民存在」,不是「人民為國家存在」,國家機器和法律制度的用意都是要保障人權。因此,民主法治的健全與否,勢必會對法律人的自我期許產生很大影響。



一般而言,在民主法治尚未步上正軌的社會,法律人會比較走在時代前端,批判現狀。因為法律學科具有規範性格,法律人在學校學到的都是自由、民主、法治等現代憲政主義議題時,若看到現狀和所學不一致,自然會產生很大的焦慮感,汲汲努力於把現狀拉到和他所學的應然面相符合。



反之,民主法治上軌道的社會,法律人則顯得保守,傾向捍衛現狀,不僅是因為認為實然面和應然面已經一致了,更因為正常法治社會的法律人可說是既得利益階級: 考上國家考試,當上律師、法官,等於進入社會頂端階層,職業受到社會推崇,收入也是高所得。



解嚴以前的台灣社會,許多法律人從事反對運動,努力將實然拉上應然,這是一段大家熟悉的歷史。相較過去,目前的台灣可說已是相當進步的法治社會,各位法律人如果替自己打分數,你會認為自己是傾向自由,還是保守?跟過去從事反對運動的法律人前輩相比,相信大多數的各位應該都是偏向保守的。這其實是正常的現象。



只是,我想特別提醒大家,即使是在民主法治已上軌道的社會,法律人還是要隨時維持人權的敏感度,持續對國家權力保持一般警戒之心。因為權力意謂著對他人的宰制,人性就是蘊含著那種弱點,誘惑著權力擁有者有意無意越過紅線,對人權反撲,屢見不鮮。所以,請千萬別忘記,保持警戒、批判之心,一直是防止人權倒退的不二法門。



我要特別指出,別以為在承平的法治社會,就沒有人權議題。許多法律人常以為平常面臨的民、刑訴訟案件與人權無關,其實是一種錯覺。事實上,人權問題隨時隱藏在一般的民、刑訴訟案件之中。



讓我舉前副總統呂秀蓮控告《新新聞》毀謗名譽案為例,當年呂副總統以民事案件請求損害賠償,獲得勝訴。因民法也規定,名譽被侵害者,除了可以請求金錢賠償,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。呂副總統也因此要求《新新聞》登報道歉。



雖然這是民事案件,但當中就有深刻的人權意涵。因為命令被告登報道歉,也涉及到被告的言論自由,若被告是一個自然人,更會有人格尊嚴的考量,這就涉及了名譽權與言論自由、人格權的衝突。所以,是否要判命被告登報道歉,或登載甚麼內容的道歉,法官必須意識到涉及的基本權衝突,進而作出適切的權衡,而不是不分情節地一律准或不准。



我另外還想提醒已經擔任檢察官、法官的青年法律人朋友,你們自己就掌握了公權力,犯罪的追訴、審判固然是你們的職責,但要審慎手中公權力的行使,要知道任何搜索、扣押、監聽,乃至羈押,都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,切記學校老師們諄諄教誨的比例原則,只有在萬不得已時,且在最小、必要範圍內始能為之。



我還要利用這個機會特別強調老師們在學校所教的無罪推定原則: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,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的人。檢察官、法官面對真實犯罪事件中層出不窮的殘忍情節,久而久之逐漸無法維持對眼前被告身而為人的尊敬,這是難以苛責的。我自己若坐在那個位子上,也不敢保證內心從來不會對某些被告升起憤怒、譴責並預斷其有罪的聲音—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,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。但正因如此,在實務操作上,各位就必須一再努力抗拒滑向有罪預斷的誘惑,盡可能杜絕不當行使強制處分權的空間。如果證據不足,即使眼前的被告看起來,依過去經歷,都是嚴重可疑,仍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,勇敢地判決無罪。



最後,我想告訴大家,近一年確實發生了恐龍法官、法官貪污等新聞事件,對司法和法律人打擊很大。我不是要為法官講話,但我認為對照20~30年前,今天台灣的司法風氣已有長足進步,法官貪污只是極端的例子,而法律人的素質,也只可能是愈高,不會是愈低。



雖然如此,我承認法律人的養成教育與法官的選任制度確實需要反省。因為法律是在解決人際間的衝突,牽涉到複雜人情事理,如果法官自己沒有豐富的知識與人生歷練,對社會認知是一張白紙,只知道法律,只因為會考試而當上法官,問題就可能出現。



所以,現在如果要給法律系學生建議,我會說,不妨選個輔系,甚至考慮修雙學位,把握機會豐富你的知識;如果是有志於法律的非法律人,無論是否已開始在職場奔馳,願意再讀一個法律學位,我是非常鼓勵,因為有一定的社會歷練或一定的專業,再讀法律,絕對會有更深的體會與心得。



法律是一門非常專業的學科,法律人的職業也很容易產生權威性格,而流於專斷。愈擁有別人不懂的專業,愈須謙虛;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,愈須謹慎。法律人,共勉之。



許宗力2011.2.1

載自:http://www.gvm.com.tw/Boardcontent_1730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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